今天 8 月 31 日,對今年有買賣房屋、土地的人來說,是一個很重要的日期。因為每年 8 月 31 日是地價稅「納稅義務基準日」,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是誰,原則上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。

簡單來說,8 月 31 日(含)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,今年地價稅由買方負責;9 月 1 日以後才完成移轉,今年則仍由賣方負責。
8/31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是誰的名字,原則上誰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。8/31 完成過戶,由買方繳;9/1 才完成過戶,則由賣方繳。
2026 地價稅誰繳?關鍵看 8 月 31 日
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,但稅捐機關不是依買賣雙方實際持有月份分別開稅單,而是以每年 8 月 31 日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作為全年納稅義務人。
| 完成土地移轉時間 | 8/31 所有權人 | 今年地價稅誰繳 |
|---|---|---|
| 8/30 完成過戶 | 買方 | 買方 |
| 8/31 完成過戶 | 買方 | 買方 |
| 9/1 以後完成過戶 | 賣方 | 賣方 |
財政部也提醒,土地若在 8 月 31 日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,即使新屋主實際只持有幾個月,仍會成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。
8/31、9/1 過戶只差一天,地價稅就可能換人繳

假設買方在 8 月 31 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,當天土地登記簿已經是買方名字,今年地價稅就由買方負責;如果直到 9 月 1 日才完成過戶,8 月 31 日當天土地仍登記在原屋主名下,因此今年仍由賣方負責。
所以有人 8 月底才剛買房,卻收到整年度地價稅稅單,原因就在這裡。稅捐機關看的是 8 月 31 日當天的所有權狀態,不是實際持有幾天。
不是看簽約、交屋日,而是看土地登記

買房過程會經過簽約、付款、完稅、申請過戶、交屋等不同階段,但判斷當年度地價稅誰繳時,不是看簽約日、付款日或拿到鑰匙的日期,而是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何時完成。
例如 8 月 30 日已經簽約、付款甚至交屋,但土地直到 9 月 1 日才完成移轉,8 月 31 日土地登記簿仍是賣方,因此今年地價稅仍由賣方負責。
判斷地價稅納稅義務人,最重要的是「8 月 31 日土地登記簿上是誰」,不要只看買賣契約或交屋日期。
契約寫地價稅按比例分攤,為什麼稅單還是寄給買方?

這裡要分清楚兩件事:「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人」和「買賣雙方最後各負擔多少稅金」並不相同。
假設房屋在 8 月完成過戶,今年地價稅依法由買方負責,因此稅捐機關仍會把全年稅單開給買方;但買賣雙方可以在契約中另外約定,依實際持有月份、天數或其他方式分攤。
例如全年地價稅 12,000 元,契約約定依持有期間分攤,賣方仍可負擔過戶前的部分,買方負擔取得土地後的部分。通常可在交屋結算時處理,或由一方先繳後再依契約結算。
所以契約可以決定最後誰出多少錢,但不能改變稅捐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人。
剛買房還要注意:9/22 前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
如果你是今年 8 月底剛完成過戶的自住買方,除了確認今年地價稅由誰繳,也要留意9 月 22 日這個日期。
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的所有權人,原則上應在 9 月 22 日以前提出申請,經審查符合資格後,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2‰ 優惠稅率;逾期申請,通常要到下一年度才能適用。
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10‰,並可能累進至 55‰,因此符合自住資格的人,完成過戶後也要確認是否已申請優惠稅率。
官方資訊:財政部稅務入口網-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 9/22
地價稅 8/31 過戶常見問題
Q1:8 月 31 日當天完成過戶,今年地價稅誰繳?
買方。只要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所有權移轉已完成,買方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。
Q2:9 月 1 日才完成過戶呢?
賣方。因為 8 月 31 日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仍是原屋主。
Q3:8 月才買房,真的要收到整年度稅單?
是。稅捐機關會向 8 月 31 日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全年地價稅,不會直接按照買賣雙方實際持有月份拆成兩張稅單。
Q4:買賣雙方可以自己約定分攤嗎?
可以。雙方可依契約約定按月份、天數或其他方式分攤,但不會改變法定納稅義務人。
8/31 買賣房屋,記住兩件事就好
今年地價稅誰繳,第一要看8 月 31 日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;第二則要另外確認買賣契約有沒有約定地價稅分攤方式。
8/31 已完成移轉,原則上由買方收到全年稅單;9/1 以後才完成移轉,今年則由賣方負責。至於雙方最後各負擔多少,可以再依契約約定結算。





